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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核算值得讨论的若干问题

   

气候变化是当前全球各国面临的重大挑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6届联合国大会上一般性辩论中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并郑重宣布中国将大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这一重要宣示,不仅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指引了方向,同时也为各级政府、公众设立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在全球气候治理的新格局下,碳排放核算逐渐成为准确把握未来排放变化趋势,有效开展各项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以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基础。

上世纪末以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等机构通过大量调研,形成了系统的碳排放核算标准。针对国家层面的核算,IPCC于1995年至2019年间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该系列指南基于排放因子法来核算一个国家总体碳排放量,目前是世界各国政府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主要参照。IPCC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定义为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之和。其中,直接排放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燃烧排放指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如原煤、柴油、天然气等;过程排放是指工业生产(如水泥、石灰、钢铁等)过程中除燃烧排放以外的、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碳排放。间接排放是指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该部分排放源于上述电力和热力的生产。

排放因子法是适用范围最广、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碳核算办法。IPCC在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提供了该方法的基本公式:

  碳排放量=Σ(活动数据×排放因子)

无论是直接排放还是间接排放,其碳排放量的计算均基于上述公式。其中,活动数据是导致碳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在燃烧排放中,采用化石燃料的实物消耗量作为活动数据;在过程排放中,采用原材料的使用率或产品、半成品的产量作为活动数据;在间接排放中,采用电力和热力的消耗量作为活动数据。

排放因子与活动数据相对应,表示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对于燃烧排放,排放因子由如下公式得到:

          排放因子=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氧化率×44/12

其中,低位热值表示单位燃料消耗量的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表示单位热值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质量,氧化率是指燃料中的碳在燃烧中被氧化的比例,44/12为二氧化碳和碳的相对分子质量比。

对于过程排放和间接排放的排放因子,在宏观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中,往往使用提供的缺省值以便于计算。

排放因子法适用于国家、省份、城市等较为宏观的核算层面,可以粗略的对特定区域的整体情况进行宏观把控。

除了排放因子法外,当前主流的用于核算碳排放的方法还包括物料平衡法(也称质量平衡法)和实测法。

物料平衡法是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对排放主体的投入量和产出量中的含碳量进行平衡计算的方法,碳排放量由碳输入量减去碳输出量得到:

碳排放量=[∑(投入物量×投入物含碳量)-∑(输出物量×输出物含碳量)]×44/12

物料平衡法基于具体设施和工艺流程计算碳排放量,可以反映碳排放发生地的实际排放量。

实测法指通过连续测量排放主体直接排放的气体中二氧化碳的浓度或体积等得到二氧化碳排放量,往往适用于企业碳排放的核算。

我国对于国家以及省市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以排放因子法为主。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其编制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中基于IPCC的排放因子法确定了我国省级行政单位碳排放核算的基本原则,采用两种核算方式,即参考方法和部门方法。其中,参考方法基于各种化石燃料的表观消费量、各种燃料品种的地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以及各种化石燃料的平均氧化率来确定某种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部门方法基于分部门、分燃料品种、分设备的燃料消费量等活动水平数据、以及相应的排放因子等参数,通过逐层累加综合计算得到总排放量,其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与参考方法相同。与参考方法相比,部门方法对数据的要求更为精细,需要收集分部门、分能源品种、分主要燃烧设备的能源活动水平数据。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理念成为全世界的广泛共识,碳排放核算方法以及碳排放强度测算逐渐成为了热门的研究领域。与政府部门相比,我国学者对于碳排放的核算研究更具有多样性,大致集中于三个领域。

第一个领域是对碳排放核算方法的研究。如周丽、张希良(2014)认为,由于缺乏地区性的排放因子,目前基于生产侧的碳排放核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完善地方二氧化碳排放的统计体系,并探索采用基于消费侧的地区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肖宏伟(2022)分析了现有碳排放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认为应明确碳排放核算范围,科学动态调整碳排放系数,并保持碳排放核算统计口径一致性;陈芳(2022)认为,在碳中和背景下我国碳排放核算工作面临统计数据缺乏连续性、核算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应参考国际经验形成碳排放核算标准,并构建碳排放基础数据库。

第二个领域是对区域碳排放强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省份和城市。如徐丽笑、王亚菲(2022)从核算角度出发对城市碳排放核算进行了研究,构建了城市碳排放核算框架,并给出了京津冀地区14个城市的核算实例;李霞(2014)利用排放因子法分析测算了我国各省级行政区碳排放总量,发现我国不同区域碳排放存在显著差异,并针对该差异提出了相关建议; 赵江燕等(2022)利用排放因子法测算了近15年山西省分部门的碳排放量,认为人口效应和经济效应是导致山西碳排放总量不断提升的主要原因。

第三个领域是对行业碳排放强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力、热力、建筑业、主要工业产品生产等环节。如张森林(2022)认为我国电网排放因子数据更新不及时,时空分辨率体现不够,且其无法有效促进电碳市场融合发展,认为应在时空维度对电网排放因子进行细化,并考虑利用电力大数据强化碳排放的核算;李小冬、朱辰(2020)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阐述了建筑业碳排放核算的一般性方法,并分析了建筑领域碳排放的影响因素;顾佰和等(2013)结合化工行业的产品结构特点,从行业和产品视角构建了一种两阶段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模型,并以重庆市为例进行了应用分析,提出了化工行业低碳发展应坚持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并行的原则。

综合来看,碳排放核算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涉及区域、工业、重点产业、火力发电和工业品生产诸多领域,因此必须将碳排放核算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并尽可能全面地包含碳排放的每一个要素。目前国内学者对于碳排放核算的研究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多数研究在排放因子法的基础上构建分析模型,对于物料平衡法和实测法的分析较少。二是在宏观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中,由于缺乏官方性质的、统一的标准,核算中化石燃料品种和碳排放因子的不同选择会导致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性,且由于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部分研究中未计算过程排放,这也使得不同研究之间的结果缺乏对比性。三是在对区域碳排放核算的研究中,主要集中在省市级以及地区级(如京津冀、长三角等),对于地县级城市的研究相对较少。四是在对行业碳排放强度的研究中,主要集中在电力、热力、建筑业等行业,对于其他领域碳排放强度及核算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

(资料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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