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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技术创新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全球科技创新发展迅速,世界各国都在加快科技发展的战略部署,不断加大研发投入,科技竞争愈演愈烈。研发投入是对知识增长与积累的投资,是创新的基础。我中心目前正在开展北京大中型重点企业研发投入预测相关研究,在前期的工作准备中对包括美国、英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并与我国进行对比,旨在借此寻找目前我国在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我国主要采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该政策最早始于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2017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中,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18年又将75%的加计扣除比例扩展至所有企业(《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2021年,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将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00%,随后又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中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2023年9月,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工薪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中,针对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至2027年期间,将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至120%。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韩国、法国等也采用税收抵免政策,新加坡采用加计扣除政策,英国基于企业规模两种政策均有所采用。
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便针对企业研发投入制定了税收抵免政策,经过多届政府对政策的调整,当前美国的税收抵免政策以企业前3个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均值的50%为基准,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支出超过基准的部分可以享受14%的税收抵免。此外,美国针对特殊优惠对象加大优惠力度,允许成立不足5年且当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可以凭借研发投入税收抵免政策免除企业应负担的员工个人所得税。
日本采用混合型税收抵免制度,针对一般企业,混合型税收抵免比例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的2%—14%,对于中小企业,税收抵免比例提高至12%—17%。
英国面向中小企业实施加计扣除政策,面向大型企业实施税收抵免政策,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中小企业最高享受23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税收抵免政策规定大型企业的税收抵免比例为13%。
法国鼓励科研创新最主要的政策措施是“科研税收抵免制度”,针对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规模设定了不同的抵免比例,对于年度研发投入不超过1亿欧元的企业,抵免比例为30%,对于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亿欧元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1亿欧元以内的部分抵免比例仍为30%,超过1亿欧元的部分抵免比例为超过部分的5%。
新加坡实行多层次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率,基本扣除比率是100%,对特定的研发支出,前40万新元可以按150%或200%扣除。政府规定的某些特定研发支出可以享受200%的加计扣除。此外,新加坡的企业创新计划支持企业为五项主要创新活动的研发投入申请400%的加计扣除,包括在新加坡进行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知识产权注册、知识产权收购与许可、创新技能培训以及与理工学院、ITE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合作伙伴开展的创新项目等。
韩国采用总量税收抵免模式,并针对大型企业、高成长企业和中小企业设置了不同的研发费用抵免率,其中大型企业的抵免率范围为0%—2%,高潜力企业抵免率范围为8%—15%,中小型企业抵免率为25%。在此基础之上,韩国还出台了《增长产业和基本技术计划》,针对12个领域的235项技术,为企业提供增强税收抵免,大型企业和高潜力企业抵免率范围扩大至20%—30%,中小企业抵免率范围扩大至30%—40%。
相比较而言,我国只采取税收加计扣除这一种研发费用优惠政策,且实际支持力度较发达国家偏低。只对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缺少足够的灵活性和覆盖面。基于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针对重点行业加大研发费用税收优惠力度,提高政策灵活性。目前我国全行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可在此基础上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先高端技术行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提高加计扣除比例。同时,应考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不同行业的实际优惠效果,对于作用效果不显著的行业可考虑采用包括一次性奖补、增长激励、产学研支持等其他方式提供研发支持。
二是探索引入研发税收抵免优惠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税基式优惠,企业实际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率影响,税率越高可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越高。而税收抵免方式可以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负,且受所得税税率影响较小,适合我国当前针对不同行业或不同规模企业设定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现状,在支持企业研发上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可考虑在现行的加计扣除形式的基础上并行引入税收抵免优惠,根据不同政策目标确定具体实施措施,达到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辅相成的效果。
(资料来源:本站)